破产受理 解除查封 规定
时间:2023-06-24
破产受理解除查封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有时候会出现被申请人经营的财产被执行人查封的情况。当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查封的财产该怎么处理呢?接下来,本文将就“破产受理解除查封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破产受理并不等于财产的查封被解除。因为财产的查封是由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制定的程序处理,而破产程序则是另一种程序,所以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如果破产受理后,执行法院并没有解除查封财产的决定,则财产的查封仍然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受理后,申请人应及时向查封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查封,同时应向破产管理人提供有关查封财产的材料等。如果查封人同意解除查封,则应立即通知该案的破产管理人。
如果查封人不同意解除查封,则破产管理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查封。执行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再审查,然后是否同意解除查封。
另外,在破产程序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即破产管理人另行采取措施保护被查封财产的情况。如果被查封的财产不再属于被申请人经营的资产,而属于正常经营的应收账款、货物等,则破产管理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解除这些财产的查封。同样,执行法院也需要依据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查后再决定。
总之,破产受理程序并不能直接解除财产的查封。如果被申请人经营的财产被执行人查封,要及时向查封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查封,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果查封人同意解除查封,则应及时通知破产管理人。如果查封人不同意解除查封,则破产管理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解除查封。在破产程序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破产管理人另行采取措施保护财产,并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解除查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