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被诉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即在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前,被诉方可以主张先执行其所请求的权利,以抵消申请人可能要求的权利,从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一般来说,先履行抗辩权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被主张:
一、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措施之前
被诉方可以在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前,向法院主张先履行自己的权利。举个例子,如果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甲认为乙违约,要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措施,但在此之前,乙已经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请求法院撤销甲的合同,并追回甲支付的违约金。此时,乙可以依据先履行抗辩权请求解除甲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申请人已经请求财产保全措施
当申请人已经向法院请求财产保全措施后,被诉方也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以防止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后,违反法律规定恶意占据被诉物。
不过应该特别注意的是,被诉方主张先履行抗辩的前提是必须存在相对权利关系,也就是说被诉方必须先自己先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主张对方的权利应当先得到满足。
在实践中,先履行抗辩权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如下:
一、被诉方向法院提交先履行请求书
被诉方应该向法院提交先履行请求书,书中应当表明其已经履行或愿意履行相应义务或事项,需要法院先行满足其请求。
二、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听证
法院在接到被诉方的先履行请求书后,应当组织申请人和被诉方进行听证。听证的目的是为了了解被诉方的先履行请求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对申请人和被诉方所述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和调查。
三、法院综合判断,做出裁定
依据听证结果,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相关证据,在判断被诉方是否有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上,做出是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总的来说,先履行抗辩权是保护被诉方的一种法律手段,其主张先履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案件的胜负也将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做出裁定。因此,当被诉方面临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理性维护自己的权利,充分利用先履行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