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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3-07-06

管理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是被申请人的管理人,就被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现提出以下异议及解除申请:

一、异议理由

被申请人系财产管理人,管理人的财产管理职责既包括管理被管财产,也包括保护被管财产。管理人发现被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未取得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因为其并未展示被管财产状况的真实情况,也未展示本案存在罚款等举措的风险。此外,被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未能证明其拥有权利受到了实际的威胁,并未证明被管财产存在真正的风险。虽然法院有权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决定,但是法院受理的财产保全申请应为依法提出的,能够经双方互求证据,证明申请被授权申请被保全财产的事实。

二、解除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缺乏合法性,因此该申请也应予以解除。在本案中,被管财产的风险和被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当申请人请求法院做出实质判决时,即表明其认为被管财产将受到实际上的威胁。因此,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法院在审理中应妥善权衡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权益。此外,申请被保全财产的金额应为被申请人预计将因被管财产存在威胁或损失后可能获得的合理补偿。如果该额度超出了被管财产的实际价值,那么被保全财产的承担的风险也将升高,此时,应该意味着必须要经过更严格的审查。

总之,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管理人应通过解除该申请,维护被管财产的合法权益。谢谢法院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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