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财产是指在诉讼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冻结、扣押、查封被诉讼人的财产,以确保其财产不被转移、变卖或者损毁。不过,当诉讼一方达成和解、撤诉或者被判决败诉后,被担保财产的解封问题就成为了一大难点,尤其是在被保全财产本身已经发生了变化(例如被折价抵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被诉讼财产解除保全的规定。根据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保全请求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销保全申请的,应当与被申请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但是,如果被申请人不同意解除保全的,解除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解除保全的,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认为不需要解除保全的,应当驳回解除申请。
其次,对于保全财产的变化,案例和法律规定中都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对于保全财产被折价或抵债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第九条的规定,担保财产的折价、查封、扣押、变卖等行为,其所得价格应当等额优先用于清偿债权。因此,在解封被保全的财产时,如果被保全财产已经发生了变化,法院可以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以及事实情况进行裁量,决定哪些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在解封被保全财产时,还要考虑到被担保的利息、赔偿金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被担保的利息、赔偿金等金额,以及与被担保财产有关的其它权利、利益得到保全,并在被保全财产被解封后进行清偿。如果解封后产生的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限制按揭权,强制清算等裁定,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解封被保全财产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担保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的问题。作为债权人,应当在诉讼前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担保合同约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解封被保全财产时的损失。而法院则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