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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
时间:2023-07-09

限期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

尊敬的被通知人,

根据我方申请,法院已依法对您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现我方已收到保全财产,并确认已达到保全目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方特向您发出限期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

根据法院判决,您应当在保全财产中预存的保全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后予以归还。现在您已经完成了承诺的全部义务,我方在此特向您表示诚挚感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已经履行和解、判决、裁定的义务,以及经人民法院审理,没有判决、裁定义务的,原告应当自收到被告履行完毕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所申请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措施。”因此,我方在此向您提醒:如您愿意,可以向执行法院提交对保全措施的解除申请,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处理。

特此通知。

此致

敬礼!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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