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的方式
在一些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存在财产损失的风险时,法院可能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财产保全措施包括冻结、查封、扣押、拍卖等多种形式,这些措施多半会给被保全财产的拥有者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因此,当当事人感觉财产保全措施不必要时,可能会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请求。
解除财产保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解除保全一般程序
当保全措施真正对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时,被保全财产的拥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法院会在审查后判决是否解除。要想申请解除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保全措施已经实施,但保全措施缺乏法律事实和证据支持,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
2.保全措施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会给被保全人造成严重损失,例如对被保全财产采取的冻结或扣押使得该财产无法正常运转,从而导致拥有人及其关系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受到极大影响;
3.当事人已经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措施,可保证被保全的财产不受损失,例如在涉及到建筑工程款项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供银行保函或提供律师信函保证涉案款项不被侵害;
4.当事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越权且符合程序要求。
二、撤回保全措施申请
在财产保全措施尚未实施或者刚刚实施时,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应保全措施提出撤回申请。这种方式通常比解除保全的方式风险更小,实际上是在当事人的请求尚未被法院受理前,即通过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一份信函或材料,要求法院停止执行保全措施。这种方式统计显示成功率较高,如果在被保全财产尚未被冻结或查封时就采取了撤回保全的方式,则被保全人有可能避免财务损失,同时也不会对可以执行的保全措施带来影响。
三、对财产价值进行担保
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对财产进行担保的方式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担保通常是指授予被保全人向法院提供一定的担保金或提供财产抵押品作为解除保全的保证。被保全人通过这种担保方式向法院提供可信的解决方案,向法院证明所持保全决定直接对自己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财务损失将通过担保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从而也就解除了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虽然财产保全措施在保障权益上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请求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选择何种方式解除保全要按照自身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解除保全时应当注意法律程序要求,同时法院应当兼顾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诉讼公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