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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解除事由有哪些
时间:2023-07-11

财产保全的解除事由有哪些?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保护争议财产的安全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但是,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也可能会带来不便或者损失,因此法律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接下来,本文将会对财产保全的解除事由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债务履行或者适格担保

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债务,或者提供了适格的担保措施,并经财产保全裁定人核定确认后,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当然,在此之前,债务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诉讼请求撤诉或者调解协议达成

在诉讼过程中,当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或者当诉讼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保全财产即可解除保全。这种情况下,需要诉讼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经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

三、诉讼请求被驳回或者判决终审生效

当保全财产的原因是为了履行诉讼请求,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或者判决终审生效,那么保全财产即可解除。

四、保全财产变卖

当被保全财产可以变卖,并且变卖的资金能够保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费用的要求时,财产保全即可解除。

五、财产保全保全标的物消失或者毁损

当被保全的标的物消失或者被毁损,无论是意外原因还是被保全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财产保全就必须解除。

六、法律规定

除了以上几种情况,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强制性的解除财产保全情况。例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比如:保全明显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被保全人不能履行诉讼请求的义务等等。

在财产保全措施中,解除保全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如何恰当解除保全措施,不仅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诉讼和解的目的。以上所述即是财产保全的解除事由,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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