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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担保
时间:2023-07-11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担保

尊敬的法院:

本人担保并保证,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担保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应根据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的执行结果,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因此,在被申请人对本案财产作出担保的情况下,本人特此向贵院请求撤回财产保全举措。

被申请人作为本案所涉及的一方当事人,其在该财产方面享有法定的权利,同时其在进行案件争议的过程中,应享有合法的权利保护。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是行使法院权利的一种临时措施,且该措施应当是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采取的。

但是,本人认为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仍然进一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不必要的、不利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本人愿意作为被申请人的担保人,为财产保全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便确保被申请人在本案中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特此申请,请求贵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以便有利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其正当权益的维护和保护。

此致

敬礼!

担保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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