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告知函
时间:2023-07-12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告知函
尊敬的被执行人:
经本院审议,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决定对贵司(个人)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冻结或查封以下财产:
1.(列明具体财产或标的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以在必要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以保障执行目的的实现。而在本案中,贵司(个人)所欠缺席判决中的款项尚未全部清偿,为确保债权人得到法定权益的实现,本院决定对贵司(个人)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然而,现在贵司(个人)在执行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已经偿还了债权人所要求的全部款项,因此保全措施已经失去了执行的必要性。为此,本院决定解除贵司(个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恢复其被冻结或查封的财产权利。
注意事项:
1.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贵司(个人)的财产权会得到恢复,请及时联系本院的执行员进一步处理解除后的事宜;
2.贵司(个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如还有款项未能清偿,则本院可以对其财产再次实施保全措施。
特此告知!
XX市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