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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股权查封的法律条文
时间:2023-07-13

解除股权查封的法律条文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针对股权查封和解除股权查封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程序和标准。股权查封主要是指将股权质押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以防被抵押物流失或侵犯;而解除股权查封指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恢复股东对所持有股权的处置权。本文将介绍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一,“担保法”规定,担保物权设定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登记,获得有效的担保物权。股权质押在担保法中属于担保物权种类之一,因此完成股权质押设定后,应在确权机构(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定、变更、转让或者消灭,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故股权质押需要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中办理。

第三,依照《质押权设立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股权质押设定需提供证照和资料,包括不动产证明、股权证明及股东身份证明等。同时,质押设定人应在股权和不动产登记机关分别办理相关登记。质押设定登记完成后,质押人可以行使担保物权,但并不影响被担保人对该股权的所有权。

第四,解除股权查封需办理法定程序,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由原质权人或者被质权人替代其承担债务的人提交书面申请,向有权查封的人或机关提出申请解除查封。原质权人的请求未得到质权人附议的,不予受理;质权人不同意申请解除查封的,应当在收到解除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当法院认为申请有理由时,应当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

第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质押头寸变动,质权人应立即通知担保物所有人和有关登记机关,并在收到担保物所有人要求的情况下,取消担保或其部分担保。

总之,股权查封和解除股权查封的法律程序实施是有法律规定和标准的。相关股东和担保人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提供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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