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常见问题
解封担保 诉前保全担保 诉中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履约担保 投标保函 预付款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保全财产解除由谁做出
时间:2023-07-13

保全财产解除由谁做出

在诉讼活动中,保全措施被视为是一种实现民事诉讼公正审判的常用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防止被诉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销毁、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变卖其财产。而当案件处理完毕或者不再需要保全时,保全措施也应当解除。那么这个负责解除保全措施的责任主体究竟是谁呢?接下来我们将展开探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被诉人和第三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保全措施的变更或解除。” 由此可见,在解除保全措施时,被诉人和第三人是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有关法院在对此类申请作出审查时,一般会考虑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保全期间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因素,然后进行裁定。故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被诉人和第三人对于保全措施的解除负有一定的责任。

其次,除了当事人主动申请外,法院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自行解除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后,他再行依法提出保全变更或者解除申请之前,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自行变更或者解除保全措施;必要时可以追加担保或者降低担保方式。” 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在裁判过程中自行决定解除保全措施。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和证据,以及审理案件的情况来做出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关注。在实际操作中,解除保全措施的责任主体并不是绝对清晰的。在解除保全措施的过程中,虽然当事人主体和法院都有一定的责任,但在很多情况下,执行法官的行动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在保全期间,法院会指派专人进行监管和执行保全措施。当案件审理完成后,法院需通知专管保全的执行法官进行解除保全措施,并对保全期间的财产状况进行评估,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财产返还给被诉人。因此,执行法官在解除保全措施的过程中也必须秉承公正、客观、严谨等原则。

综上所述,保全措施解除的责任主体不仅仅是被诉人和第三人,还包括法院和执行法官。只有当各方按照法定程序秉承公正、客观、严谨的原则行事,才能保证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