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解除裁定书
时间:2023-07-13
诉前财产保全解除裁定书
原告:XX公司
被申请人:XX个人
原审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
裁定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裁定书编号: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XX公司诉被申请人XX个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诉前财产保全,并据此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XX银行账户中的款项。经审理,本院经过合法程序,于XX年XX月XX日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被申请人未对裁定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将冻结的款项折合现金存入本院裁判员出具的冻结令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现金存入后5日内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债权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申请执行的,冻结将解除。
经本院审查,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已足以保障原告的债权,故被申请人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令》。
二、本案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