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3-07-30
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文号:XXXXX
原 告 人:XXX
被 申 请 人:XXX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XXX
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是:XXX。
本院于XXX年XXX月XXX日受理被申请人XXX申请对原告所持有其XXX元借款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于XXX日裁定XXX元其余财产(如附表) 进行保全。而原告在XXX月XX日XX时XX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认为对上述其余财产进行保全是错误、不合理的,请求本院解除对其余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申请人不存在无还款能力,是一种可信的说法。并且根据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掌握着被申请人所欠债务的大部分证据。针对上述情况,被申请人应当充分采取诉讼救济方式来解决纠纷,而不是轻易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此,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请求是有理由的,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院作出解除本院于XXX年XXX月XXX日对原告XX元借款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解除XXX元其余财产(如附表)的财产保全。
裁定日期:XXX年XX月XX日
审 判 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