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法律依据
保全是诉讼程序中常见的行为之一,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避免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将财产转移、隐匿,从而影响到执行结果。在执行程序中,除了以财产查控的方式采取保全措施外,对执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也是不可或缺的程序。
不过,在执行保全的过程中,有些担保财产仅用于作为担保,无法被执行,那么如何解除对该类财产的保全呢?下面介绍几种法律依据:
一、民间保证担保财产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据
在借款、租赁、施工等协议中,常常会有民间保证人作为担保人,承担借款人或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这类担保人提供的财产只是为了用于担保,无法被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这些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其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只能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不能作为担保人另行债务的履行。”因此,对民间保证担保财产的保全可以在此基础上实现。
二、被担保债权消灭的法律依据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担保债权已经消灭,则应当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其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在被担保债权不存在、终止或者期间届满时,担保合同自行终止。”因此,如果担保的债权已经不存在或者终止,担保合同也就自行终止了。由于担保合同已经不存在,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也必须随之解除。
三、担保财产保全超限的法律依据
执行程序中,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限于被执行的标的额,但如果担保财产超出限额,则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其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超过执行标的的范围的,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可以申请减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减少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度;对于不予减少的,必须及时释放不超过执行标的范围的部分。”因此,对于超出限额的担保财产保全,也应当及时解除。
总结
在执行程序中,对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是维护权利人利益的一种措施。但是,也需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限制保全措施。当担保财产仅用于作为担保,被担保债权消灭或担保财产保全超过限额等情况发生时,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以维护正当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