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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的裁定书
时间:2023-04-20

反担保的裁定书

上海市人民法院

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715号)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之民事诉讼案件,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9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被告作为出借人放款给了原告,原告承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和约定的利息。然而,到了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原告并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多次催收未果,因此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我院判令原告返还本金及利息。

原告在本案中提出了反请求,声称在借款过程中被迫提供了抵押担保,因此请求被告解除抵押担保并返还已经提供的担保物。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借款过程中确实提供了一辆车的抵押担保,并且该担保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原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清全部借款,本院认定原告已经违约,被告有权请求原告返还所有欠款。但是,原告在合同签订时所提供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本院需要进一步审理。

担保合同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按照法律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取公证形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未采取公证形式,因此在法律上并不能直接确认原告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的效力。

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原告提供的担保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应当全部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应当能够被法律许可用于抵押担保。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提供的车辆确实属于其所有,并且已经缴纳了相关的税费。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担保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被告无权解除担保。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的诉讼请求得以支持。原告的反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解除担保的请求。本案裁定如下:

裁定事项: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应当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原告的反请求不予支持。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解除抵押担保的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寄出时间:2019年6月30日

审判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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