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3-04-24
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书编号:XXXXXXX号
当事人:甲公司
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
案由:财产保全申请
甲公司因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被对方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对其申请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裁定。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系有财产可供执行,符合保全法定要求。但对甲公司提供的反担保物品的评估价值及建议拍卖底价表示有疑义,法院决定对反担保物品重新评估,并决定保全措施的财产担保费用由甲公司先行垫付。此后,甲公司提供了新的反担保物品,但仍未能通过评估定价。
经本院依法审查,甲公司提供的新的反担保物品已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证明和评估价值的确认,符合财产保全法的规定和要求。同时,本院认为甲公司已垫付的担保费用足以满足本案的裁定要求,于是作出如下裁定:
一、甲公司所提供的反担保物品评估价已得到证明和确认,属合法、有效的财产保全担保物品,应予批准;
二、因本院请对反担保物品重新评估所产生的保全措施的财产担保费用,甲公司已按规定先行垫付。本院认为甲公司已垫付的财产担保费用足以满足本案的裁定所需的金额,不再另行收取保证金;
三、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
审判长: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