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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担保物查封民事裁定书怎么写
时间:2023-04-27

解除担保物查封民事裁定书的撰写

我单位应原告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除担保物查封的审理工作。依法作出以下裁定:

一、 关于本案原告对被告申请查封担保物不予支持的审理情况

原告因被告未按期支付借款本息,请求法院查封被告担保物的申请,本院已审理了有关情况,并采取了查封措施。根据审理结果,本院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借贷关系,其应承担未付清的借款本息责任,但原告所请求查封担保物的申请却违反了财产保全的限度原则,对被告产生了严重的不当影响。故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有充分的理由,原告对被告担保物的申请不予支持。

二、 关于解除担保物查封的审理情况

被告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措施。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明,本院发现担保物查封的确已严重影响到了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社会声誉和信誉。本院进一步审核了相关材料和问询证人证言,综合考虑,认定原告的债权确实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是被告配合本院的诉讼,积极履行解除查封之后的还款义务,且严格遵守诉讼期间的财产保全义务,本院因此决定,应当解除担保物查封的措施,为被告正常的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三、 本院的处理意见

根据本院的审理情况和综合考虑,在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决定对原告对被告担保物的申请不予支持,并解除担保物的查封措施,被告应当根据协议履行还款和担保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保全义务。

四、 法律救济的途径

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如有对本民事裁定书有异议,依法可以在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民事裁定书自宣告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XXX

年 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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