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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诉讼保全裁定书范例
时间:2023-03-13

解除诉讼保全裁定书范例

法律界常说:“举证有利,失信自负”。在实践中,为保护或追索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常常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后,一方面要承担保全费用,另一方面,如果被申请人认为保全措施不适当,可以提出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因此,在解除保全措施时,法院应当严格审查,避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过大损害。本文旨在提供一种解除诉讼保全裁定书的范例,以供参考。

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XXX 公司

诉讼代理人:XXX 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XXX 公司

申请执行人 XXX 公司因贸易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令,被申请人 XXX 公司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本院受理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作如下裁定:

一、被申请人 XXX 公司的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支持。

二、解除 XXX 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的裁定。

三、本案由冻结财产解除之日起继续审理,另行裁定。

审理理由:

本案有关证据表明,被申请人 XXX 公司行使的权利不属于恶意,且其所持有的被申请财产的来源合法,其财产被冻结后无法正常运转,对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基于此,本院认为,保全措施已经达到原告的请求目的并已对被申请人造成了较大损失,如果继续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更大损失,不宜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本院撤销原来的财产保全(冻结)措施。但是,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因执行标的产生的损失和费用问题,本院将在另行裁定中进行认定和裁决。

故依据此情形,本院作出以上裁定。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〇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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