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下来后保全就撤了
近日,一宗诉讼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原告方赢得了官司,法院做出了一份判决书,但是在法院通知被告方执行判决的同时,原告方却要求撤销之前已经进行的保全措施,这件事情在社交网络上引起了一些争议和猜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紧急措施,是为了保障诉讼主体或者财产在诉讼期间不受到损害或者不能恢复原状,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程序。保全措施一般包括有:扣押、查封、冻结、登记、监护等。目的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在后续的诉讼中能够获得真正的胜利,防止当事人在胜利之前就被执行主体毁灭证据、转移财产等情况。
那么,原告在判决书下来之后为什么要撤销之前的保全措施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撤销保全措施并不影响判决的执行。判决书是法院根据法律认定事实并作出的裁决,与之前采取的保全措施不是同一个问题。即使原告要求撤销之前采取的保全措施,也不会影响法院的判决,也不会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
其次,撤销保全措施也是原告的一种权利。在诉讼中,原告方提出保全申请主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被告方对证据或财产进行毁灭或转移等行为。但是,在判决书下来后,诉讼程序已经结束,原告方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再继续执行保全措施显然是没有必要的。
最后,撤销保全措施也可以减少后续的成本和麻烦。在保全措施期间,一方面原告需要承担保全的费用和风险;另一方面,被告也会面临财产被冻结等困境。如果保全措施可以在保障原告方权益的前提下得到撤销,可以减少后续的成本和麻烦,也有利于双方的和解和友好解决纠纷的可能。
综上所述,原告在判决书下来后要求撤销之前的保全措施是一种正常的程序,不会影响判决的执行,也没有影响到其他方面的权益。在诉讼中,保全措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当权益得到保障时,也可以考虑适时撤销保全措施,达到两全其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