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申请书
尊敬的法院:
我系北京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及一起商业合同纠纷,被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保全措施,贵院应申请原告提供保全担保,原告未提供保全担保的情况下仍对我公司实施了保全措施。
经过多方面比对、分析和权衡,我公司认为该申请保全措施的原告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不当及过失情形,使我公司直接承受了损失,并且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法向贵庭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并请贵庭核准本申请书。
一、解除理由
一、原告无法提供充足保全担保
原告在向贵院申请保全措施时,应当提供相应充足的保全担保,以确保我公司及诉讼期间其他相关方的权益。但是,该原告并未如期提供相应的保全担保,直接导致保全措施实施对我公司产生了不必要的、严重的负面影响。
二、保全措施的非必要性
被原告向贵院申请保全措施所引发的纠纷抵抗只与若干合同具体问题有关,而并不涉及固有的财产性问题。因此,该被申请保全措施本身并不存在针对该纠纷抵抗的必要性,也无法排除其安排对我公司以及其他相关方的损害。
三、损害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
保全措施的实施严重干扰了我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生活,增加了我公司的管理负担,不仅导致经济损失,更严重地影响了公司的社会形象,对公司产生了严重的心理压力。
二、解除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我公司现要求贵院:
一、解除涉案保全措施。
二、贵院应当将原告的保全申请撤回。
三、我公司的财产暂时得到保护。
四、要求原告承担可能已经由于该措施实施所衍生的所有损失。
五、其他相关事宜。
我公司随附有关证据材料,敬请轻待查证。再次感谢法院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