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诉讼保全裁定书范文
时间:2023-09-30
解除诉讼保全裁定书范文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南民初字第1234号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案由:财产纠纷
裁定书
原告张三(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纠纷诉讼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四(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对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对应的诉讼保全裁定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经审查核实,现裁定如下:
一、对于申请人的财产纠纷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能够证明其财产纠纷诉讼的合理性和急迫性。
二、根据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被申请人李四的财产情况以及案件的特殊情况,本院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扣押被申请人李四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xxxx,账户内余额不得动用;
2. 禁止被申请人李四转移、变卖位于广州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不得将该房产过户或以任何形式处分;
3. 限制被申请人李四的股票交易,不得将名下股票进行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置。
三、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
四、申请人应在公告期内向本院交纳保全担保金xxxx元,保全担保金如不提供或不足,将视为放弃诉讼保全申请。
五、对本裁定不服的一方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特此裁定。
审判员: 周五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