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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的裁定书
时间:2023-05-25

解除保全的裁定书

致:申请解除保全的当事人

经审查,原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保全申请而获得本法院开具的保全裁定书,现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审理,并依据法律规定,于XX年XX月XX日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或解除)原保全裁定书并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理认为,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提出的保全理由,由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经过审理,本院认为,解除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对申请人不会造成重大损害,并且保全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也是不可逆的,因此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同时,本院提醒申请人,在涉及到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必须谨慎提出保全申请,并充分考虑到申请人的权益与保全对其的影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裁定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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