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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程序
时间:2023-05-27

在财产保全案件中,一旦被保全财产的争议解决,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程序就会启动。下面将详细介绍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程序:

一、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定情形

1.案件受理法院裁定解除;

2.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于权利人或第三人,或者投资人依法撤回财产租赁、股权质押或抵押权;

3.被保全财产作抵押或其他担保的担保债权得到偿还;

4.保全期间已超过法定期限,且申请续行保全未被批准;

5.保全的争议已被调解、裁决或判决;

6.被保全人已提供足额质押或担保,可以保障权利人的诉讼利益;

7.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屋等方式保全的财产,被裁定不构成侵权;

8.财产保全的原因已经消失,如被诉侵权行为不复存在等。

二、财产保全解除的程序

1.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权利人或被保全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须说明保全措施的种类、实施时间和被保全财产的数量和性质等,并附有相关证据和书面说明;

2.被保全人提出异议:被保全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说明解除保全措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3.执行法院审查:执行法院应该对解除保全申请和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将予以裁定;

4.执行法院裁定:根据审查的结果,执行法院将作出裁定,决定是否解除或维持保全措施,裁定书应予送达权利人、被保全人和第三人;

5.执行裁定:执行法院会根据裁定书对保全措施进行解除或维持。

三、注意事项

1.权利人或被保全人解除保全措施须提交书面申请,而不能口头要求;

2.承保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和抵押债权的偿还为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定情况之一;

3.被保全人如对解除申请认为不妥当,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裁定书要及时送达到当事人,以确保当事人享有受到公正、公平的审判的权利;

5.保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长,执行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6.当事人应当根据执行法院的裁定及时履行义务,如有异议应当遵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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