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程序中,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或预防被告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措施。财产保全结案是指在财产保全措施已经执行完毕,且案件已经得出判决或者裁决的情况下,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撤销或者变更的一种操作。本文将针对财产保全结案方式进行探讨。
一、撤销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被告财产无法执行,但是也不能因为保全措施的执行而对被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诉讼程序结束后,一旦债权人再次申请执行而依赖的财产保全措施已不再必要,就应当及时予以撤销。撤销财产保全,需要经过法院审查决定,一般处于以下情况:
1.财产保全期限已到
当被告一定量的财产被保全且期限已过,且在该期限内债权人未提起申请,就应当予以撤销。因为财产保全时效的作用已经达到,保全措施失去保全的意义。
2.债权人撤回申请
财产保全是为债权人服务的,如果债权人在经过考虑后撤回了申请,法院应当予以撤销。但是,如果债权人已经对财产实行了占有或者处分,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债权人的撤回请求,因为这样会损害被告利益。
3.判决或者裁决作出
在判决或者裁决作出后,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限制财产保全,就应当先把保全措施撤销,再执行判决或者裁决。
二、变更财产保全
变更财产保全,是指在执行保全措施的期限内,因案件事实的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对保全措施进行修正、新增或者减少的情况。主要因素如下:
1.实际情况发生变化
在财产保全期间,由于一些客观因素的干扰,被保护的财产情况有所变化,此时就需要根据实际的变化情况,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被保全的财产很有可能被销毁或者瑕疵。
2.保全措施已无法实施
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如果因为各种原因不能保全,需要替代的,法院可以考虑采用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原来保全的财产已经被解除抵押、出售或者被其他人占有。
总之,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措施,用于防止诉讼中债务人逃避执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在执行财产保全时,也应当对被告合法权益进行充分的保护。财产保全结案方式必须要经过法院审查决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恰当的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