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解除财产保全
时间:2023-10-09
民事判决书
解除财产保全
案号:XXXXX
原告:XXX
被告:XXX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X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对被告XXX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依法组织了庭审,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进行了申诉陈述,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XXX和被告XXX之间存在一起经济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逃避执行的风险,因此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在审查原告的申请后,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法院可以对一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其决定被保全财产是否可解除,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原告的权利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且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即保全的方式和范围应当与被保全的行为性质和影响程度相适应。
在本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全额冻结保全的措施,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经济状况困难,无法承担全额财产冻结保全带来的经济压力。被告还提供了能够证明没有逃避执行的证据,说明自己的财产并未被转移、隐匿或转让。基于此,本院认为,被告财产被全额冻结对其造成了不合理的经济负担,保全措施存在过度之嫌。
综上所述,被告提供了能够证明自己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全额财产冻结带来的损失的证据,并能够证明没有逃避执行的证据。根据比例原则,本院认为保全措施已经不再必要,故决定解除原告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判决如下:
一、原告XXX的保全申请被驳回。
二、解除原告XXX对被告XXX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判决书正本一份,被告XXX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