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对一方当事人财产进行暂时性的保全措施,以保障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行为。为保证财产保全的公正性和权益受损程度最小化,我国对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是相对完备而严格的,下面我们就来一一了解其中的若干规定。
首先,财产保全的种类。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种类有申请财产保全、保全禁令和财产保全令等。其中,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冻结或扣押对方财产等保全措施;保全禁令是指法院对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限制,如禁止其继续进行侵害等行为;财产保全令是指法院对一方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时,作出可以变卖、拍卖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保全措施。
其次,财产保全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有权利要求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供了财产保全的证据;申请人提供足额的财产保全担保。这些条件的存在保证了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财产保全的实施程序。当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要求,如果同意保全,法院将颁发财产保全令,并通知被保全一方当事人。在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一方可以提出异议,如果被保全一方财产被确定可供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置。
最后,财产保全的解除程序。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限到期、保全目的已经实现等情况下,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此时,被保全一方如果认为财产保全侵犯了其权益,可以提出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申请人不再需要财产保全也可以请求解除财产保全。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规定是相对完备而严格的,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时也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原则,既要保障申请人的权益,也要确保被保全一方当事人在财产保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