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财产保全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一种司法救济措施,即为保证将来的诉讼胜诉所需要的财产,而在诉讼期间提前予以保护和保全。民诉法,是我国审判机关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法律,其第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种类、条件,财产保全的程序等相关规定。
一、种类
根据民诉法,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分为三种:扣押、冻结和查封。
扣押是指将被告方现有的财产先予以扣押,以确保诉讼胜诉后能够获得赔偿;冻结则是指将被告方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资产进行冻结,禁止被告方处置,直到诉讼结束;查封则是指将被告方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封,禁止被告方处置,直到诉讼结束。
二、条件
民诉法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条件。根据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存在被告可能逃避债务或者以财产或者权利转移等方式妨害债权人的执行行为的情形;
2.追索权利的请求与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有相关联系;
3.申请财产保全不致造成被申请人不必要损失或者不良后果。
三、程序
民诉法规定了财产保全程序的详细步骤。对于扣押、冻结和查封的程序都差不多,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据;
2.立案审查: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过审查,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即有可能被告方逃避责任或者以财产权利转移等方式妨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况,则决定予以保全;
3.执行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扣押、冻结、查封等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
4.财产保全结束: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最后判决生效后,被保全的财产得以解除保全状态;
四、注意事项
在进行财产保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如:
1.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之前,须当面指出证据等材料;
2.人民法院审查申请财产保全时,审查的仅是申请财产保全本身的事实是否成立,而不涉及案件本身的事实是否成立;
3.被财产保全的财产如果在保全期间被毁坏、损坏或者灭失,应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总之,财产保全是保证诉讼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具备申请条件,并经过法庭审查后,诉讼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期间对被告财产进行扣押、冻结和查封等保全措施,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