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纠纷越来越多,而在纠纷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前,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以下简称“《解释》”),其中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也有了新规定。
一、诉讼标的纠纷必须存在争议
《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必须存在争议才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争议,就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是无效的。
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类别及实施条件
《解释》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分为了现场查封、财产保全和预留财产保全三种类型。对于每种类型的实施条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1. 现场查封,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当事人无法过问被查封财产;
(2)当事人将要毁坏、变卖、转移财产;
(3)冻结银行账户等非现场形式可能不能实现查封目的时。
2. 财产保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财产主体有偿还能力;
(2)当事人将要毁坏、变卖、转移财产;
(3)因在前期诉讼中未作出保全决定导致保全的目的不能实现时。
3. 预留财产保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当事人有逃避履行,或者履行可能存在困难的情形;
(2)当事人无被执行资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迹象;
(3)被保全财产所有权存在争议,不能实行查封的相对财产。
三、对申请人的保障措施
在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时,如果造成申请当事人损失,应当由执行法院给予赔偿。申请人也可以在案件结束后要求被保全财产的财产主体赔偿因执行保全措施受到的损失。
总之,诉前财产保全是一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而新发布的《解释》为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诉前财产保全的实施过程中,也应当注意遵守法律的规定,合法合规地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