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保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程序性措施。保全的目的在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诉讼期间被被告毁坏或者转移财产,保全申请一般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身份保全等。而保全申请被认为是一项非常有效的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手段,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过于宽松的保全制度会影响到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及生活秩序,有必要加以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诉前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都属于《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中保全的一种,但要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若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可以要求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身份保全按照民诉解释的规定,必须是被申请人道歉或者赔礼道歉,不再继续侵犯被申请人人身权利后方可解除。
保全的覆盖面虽广但也不应滥用。若被申请人无过错,申请人主张的关于保全的紧迫性以及可行性等也是需要审慎评估的。由于现有《民诉法》对保全申请的条件所作出的规定过于宽泛、具有主观性,导致被申请人感受到过多的制约,一些不正当的诉前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成为滞诉和惹纷争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法律监管机构应增加对保全申请的审查,确保保全申请的正当性,以避免未经审慎考虑的保全决定干扰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和生活。申请方应当充分证明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申请的内容应与案件相关,证据保全的申请应充分说明保全材料与举证需要之间的关系,保全申请应当有保全的具体原因和应对方案,避免实施了保全措施却无法防止财产受到进一步损失的不良后果。
总之,在保证保全对当事人办案利益的保护的同时,也要避免保全程序的不当和滥用发生,法院应审慎并细化这一程序性措施,才能使保全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不影响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