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若经法院查明无可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保全费用。那么,到底保全费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律中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保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机关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自查封之日起五日以内将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作出明细清单,并亲笔签名。被执行人认为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文件。”
换言之,如果执行机关未能在5日内将查封或扣押的财产作出明细清单并亲笔签名,或者被执行人对查封或扣押的财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明文件,证明该财产不可查封或扣押,那么申请执行人不需要承担保全费用。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不少案例表明,即使执行机关未能及时出具清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完全免除承担保全费用的责任。例如,如果申请执行人能够基本上看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因为执行机关未能及时出具清单而导致申请执行人未查封到财产,那么保全费用很有可能会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此外,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到,申请执行人自己导致查封不到财产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也应当承担保全费用。例如,申请执行人将已经转移的财产,或者买家已经属于合法所有者的财产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查封,执行机关查封时却发现该财产已经不在被执行人名下,那么保全费用也有可能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总之,在申请查封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务必要遵守法律程序,及时向执行机关提供证明文件,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若非申请执行人的过错导致查封不到财产,那么保全费用应由执行机关承担;若申请执行人自己的原因导致查封不到财产,则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