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复议书
时间:2023-06-03
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复议书
尊敬的审判长:
本案当事人因涉嫌侵犯商业机密,被财产保全。现当事人以解除财产保全为由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对此予以审理,并决定对财产保全进行解除。
经过审理,我院认为财产保全应当被解除的理由如下:
一、当事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
原财产保全决定是由于当事人被发现存在商业机密侵犯行为而作出的。但是,在本案中,当事人已多次向法院证明其已经停止了相关侵犯行为,并采取了积极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因此,原先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需要维持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
根据本案的详细调查,财产保全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本案中,财产保全冻结的资金已经对当事人的业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导致其失去了一部分的合同和利润。此外,财产保全也对当事人的信用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三、维持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经过审理,本院认为,现在已经不存在维持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当事人已经采取了有效措施来保护商业机密,证明了自己不再具有继续侵犯商业机密的意愿。同时,当事人也同意在耗费一定时间的前提下,向原告方赔偿经济损失,以平息相关争议。
四、公平合理原则
最后,本院认为维持财产保全的决定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以预防侵权产生的后果、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执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所需财产的安全为原则。”而在本案中,维持财产保全的决定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没有起到保证执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所需财产的安全的作用。
因此,本院决定撤销原财产保全决定,解除当事人的冻结财产限制,并要求原告为解冻已被限制的财产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实现公平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