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行业动态
解封担保 诉前保全担保 诉中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履约担保 投标保函 预付款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其他法院查封破产财产无效
时间:2024-05-26

其他法院查封破产财产无效

引言

破产程序中,其他法院对破产财产的查封行为是否有效,是一个复杂且有争议的问题。破产法的目的是公平分配破产人的资产,优先偿还债权人。其他法院查封破产财产的行为可能会破坏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保护

《破产法》第36条规定,破产宣告后,破产人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不得再为破产债权以外的债务履行清偿义务。这意味着,一旦破产宣告,破产财产受到破产法的保护,其他法院不得再对破产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

其他法院查封破产财产的无效性

根据《破产法》和司法实践,其他法院对破产财产的查封行为一般无效。主要原因如下:

破产程序的排他性:破产程序具有排他性,一旦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处置和分配由破产管理人负责,其他法院无权干预。 债权人平等保护:其他法院查封破产财产的行为会破坏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平等保护原则。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人应公平分配破产人的资产,不得给予任何债权人优先清偿权。 破产财产的保护:破产法赋予破产财产特殊保护,防止破产财产被不公平地处置。其他法院的查封行为可能会损害破产财产的价值,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例外情况

虽然一般情况下其他法院查封破产财产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例外:

脱离破产程序:如果破产财产已经脱离破产程序,例如破产财产被清算后剩余资产已经分配给债权人,此时其他法院可以对该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债权人保护:如果其他法院的查封行为是为了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防止破产人转移资产,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其他法院的查封行为可以被认为有效。

裁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明确了其他法院查封破产财产无效的原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2]7号)规定:

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对破产财产处于查封、扣押、冻结状态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对破产财产作出查封、扣押、冻结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9]3号)也重申: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其他人民法院不得对破产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其他法院的配合义务

其他法院在破产程序中负有配合义务。当收到破产管理人关于其他法院查封破产财产的通知时,其他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措施,配合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如果其他法院不配合,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结语

其他法院对破产财产的查封行为一般无效。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保护原则以及破产程序的排他性、债权人平等原则要求其他法院不得干预破产程序。只有在极少数例外情况下,其他法院的查封行为才能被认为有效。其他法院负有配合破产程序的义务,应当及时解除对破产财产的查封措施。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