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大的保全措施,目的在于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保障原告的胜诉权益。而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依法享有审理和裁决某一类案件职权的法院。财产保全适用哪一法院,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成本、诉讼效率以及申请保全措施的效果。因此,正确确定财产保全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有效保护原告的权益至关重要。
一、财产保全适用法院的原则
确定财产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应遵循以下原则:
便利原则:考虑到当事人住所、企业营业场所、涉案财产所在地等因素,选择当事人利益关联最密切的法院,方便当事人行使权利。 适格原则: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标的额等因素,区分有权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等级和级别,防止上位法院越权行使审判权。 职能原则:区分普通法院、专门法院的管辖权,由具有财产保全法定职能的法院行使审判权,防止越权行为。二、一般管辖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在本辖区居住的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一般性财产保全案件,通常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管辖原则
除了一般管辖原则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以下财产保全的特殊管辖原则: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如果财产保全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适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合同的场所,如果没有约定,则参照合同订立、货物交付、服务提供等因素确定。
2.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如果财产保全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适用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是指侵权行为实际发生的场所,例如损害他人财产的标的物所在地。
3. 因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如果财产保全因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物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物权所在地是指不动产的所在地,动产的所在地则是根据其被侵犯、执行或者占有的情况确定。
4. 因婚姻家庭纠纷提起的诉讼
如果财产保全因婚姻家庭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请求,不仅包括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全,也包括请求对属于个人财产的保全。
四、跨省、市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原则
如果财产保全涉及跨省、市,由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所在省,市级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五、确定管辖法院的举证责任
在财产保全阶段,对于管辖权异议的举证责任,一般由提出管辖异议的一方承担。提出管辖异议的一方应当向受诉法院提供足以证明对方提出的法院无管辖权的证据。
六、错误申请管辖权的后果
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错误申请管辖权,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受诉法院依职权裁定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受诉法院依职权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错误执行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 因此,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案件性质、涉案标的物所在地等因素,正确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或向法院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