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查封拍卖规定第六条解读
最高法院查封拍卖规定第六条是有关查封拍卖程序规定的重要条款,其主要内容如下:
标的物的锁定,确定竞买资格,编制竞买人登记簿
① 查封的动产自公示公告之日起,禁止处分和转移。第三人不遵守前述禁止令处置动产,查封不影响该动产的所有权归属,但动产所产生的收益依法属于执行标的。
② 查封的不动产自公示公告之日起,禁止转移,但下列行为除外:拍卖时合法受让人承受不动产;共有人要求分割;执行案款清偿后,被执行人要求恢复原状;人民法院允许其他方式处分。
③ 执行法院依法审查确认竞买人的资格,对优先购买权人需要在申请执行之日起30日内书面主张权利,并自书面主张权利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材料、与执行标的物相关的优先购买权证明材料。
④ 执行法院在拍卖竞买人登记簿中登记顺序相同的竞买人,处理先后按照缴纳保证金的先后顺序。拍卖方式、保证金
① 动产、不动产拍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开拍卖;网络拍卖;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方式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告。
② 竞买人不交纳保证金的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拍卖标的物的参考价的20%,不足人民币10万元的,按照人民币10万元交纳。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无息退还给竞买人,拍卖成交的,按照拍卖成交价从保证金中扣除应付案款及费用。拍卖时间、地点、程序
① 拍卖时间:拍卖时间由法院裁定,并至少提前30日公告。
② 拍卖地点:拍卖地点由法院确定,一般在执行法院所在地或标的物所在地进行。
③ 拍卖程序:拍卖开始后,拍卖人首先宣布拍卖规则,然后依次按照拍卖顺序进行竞价。拍卖人宣布竞价最高者为拍卖成交人,并当场制作拍卖成交笔录。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发给拍卖成交证明,并通知竞买人限期办理标的物过户手续。拍卖成交后的法律后果
① 拍卖成交后,原被执行人对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在该标的物上的权利消灭。执行竞价拍卖成交的,从执行被执行人的货币债权中扣除已经转移给第三人的效力未被撤销的担保物权债权,以及其他已设置的债权;执行非货币债权拍卖成交的,从拍卖所得价款中扣除已经转移给第三人的效力未被撤销的担保物权债权,以及其他已设置的债权。
② 拍卖成交后,原被执行人对拍卖标的物不允许再设置房地产抵押、出租或转移。
③ 拍卖成交后,拍卖成交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对拍卖标的物出现违约,或者买受人自行处理、变卖、擅自将标的物出借、赠与他人、出租等情况的,执行法院应当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处理。最高法院查封拍卖规定第六条的出台,对于规范查封拍卖程序,保障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该条规定,确保拍卖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