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冻结已挂失银行卡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将涉案银行卡挂失的情况,导致法院无法通过冻结银行卡实现财产保全或执行。那么,法院面对已挂失的银行卡,能否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冻结?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执行程序规定》
第82条规定:“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开户银行查询并冻结存款。” 第83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后,应当通知被执行人。”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发出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收到人民法院冻结存款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被执行人从该账户支取的存款。” 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银行存款的,应当向作出冻结决定的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解除冻结。”三、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对于法院能否冻结已挂失银行卡,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冻结已挂失银行卡;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不能冻结已挂失银行卡。
观点一:法院可以冻结已挂失银行卡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冻结银行卡是实现财产保全或执行的重要手段,不应因银行卡被挂失而受到影响。银行卡挂失后,只会影响持卡人使用该卡进行交易,不影响存款本身的存在。冻结银行卡不涉及对存款实质权益的变动,不属于对财产价值的处分,因此法院可以对已挂失的银行卡进行冻结。
观点二:法院不能冻结已挂失银行卡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银行卡挂失后,原卡失效,新卡生效。此时,冻结原卡并不能达到财产保全或执行的目的,反而会造成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受损。而且,冻结银行卡需要通过银行系统操作,银行卡挂失后,不能正常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冻结无法实际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被执行人将涉案银行卡挂失后,人民法院可以向银行查询存款状态,但不能冻结存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意见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法院不能直接冻结已挂失银行卡。如果被执行人将涉案银行卡挂失,导致法院无法通过冻结银行卡实现财产保全或执行,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如查封银行存款、扣划其他账户资金、拍卖查封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