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超标的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名称)
被申请人:(姓名/名称)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申请人(财产名称)的财产保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案由)纠纷,案号为( )。被申请人于(时间)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申请人(财产类型及数额),贵院已于(时间)作出(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申请人(财产类型及数额)。
被申请人申请的保全数额( ),明显超过了本案的诉讼请求( ),属于超标的财产保全,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特此申请解除贵院对申请人(财产名称)的超标财产保全。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签名/盖章)
(日期)
什么是超标的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控制,以防止其转移或隐匿财产。
超标保全,是指申请人提出的保全范围或数额超过其诉讼请求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例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偿还100万元债务,但却申请法院查封了债务人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就属于超标保全。
解除超标保全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解除超标保全主要有以下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措施一方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 (一)查封、冻结;\ (二)扣押; \ (三)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 (一)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申请不提供担保,又没有免除担保情形的; \ (三)对已提供担保的申请,裁定财产保全后,申请人申请追加保全,不提供担保的; \ (四)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与其请求的权利没有实质性联系的; \ (五)申请人恶意利用保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一)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起诉的;\ (二)申请被依法驳回的; \ (三)申请撤回的;\ (四)本案已审结或终结的; \ (五)当事人和解或调解成功,需要解除保全的; \ (六)担保财产灭失或者担保人依法终止担保协议,申请人不提供新的担保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申请解除超标保全?
当事人认为遭遇超标保全,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 当事人信息:准确、完整地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等信息。
2. 案由和案号:写明案件的案由,例如“买卖合同纠纷”。
3. 请求事项:明确提出解除超标保全的请求,并写明具体的财产名称、数量等。
4. 事实与理由:详细阐述案件的基本事实,说明被申请人申请的保全数额超过诉讼请求的事实,并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
5. 证据材料: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超标保全行为的证据材料,例如保全裁定书、诉讼请求数额的证据等。
6. 尾部:写明“此致”敬语,以及受理法院的名称,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最后注明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
1. 解除超标保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确实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2. 申请解除超标保全需要及时提出,避免因为时间延误造成更大的损失。
3. 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以确保申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免责声明:本文档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