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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法院查封御府园房子
时间:2024-08-04

新安县法院查封御府园房子

新安县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新安县御府园小区部分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此次查封涉及御府园小区1-5号楼的部分房产,查封原因系因法院受理的张某诉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据悉,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王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李某、王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李某、王某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张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向新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王某还款。

新安县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李某、王某对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予以认可,但辩称因生意亏损无力偿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借款后未按期偿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李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王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新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依法对李某、王某名下的部分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间,被查封房产不得出售、出租、抵押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查封解除后,原告张某可依法申请法院拍卖被查封房产,以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新安县法院此次查封御府园小区部分房产,旨在依法维护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保障胜诉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借贷需谨慎,切勿以身试法。

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等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执行标的的性质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执行措施。根据执行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等措施。”

法院查封房产的程序

立案: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查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审查:法院对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调查:法院对被查封房产进行调查,核实房产权属、价值等情况。 裁定:法院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查封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执行:法院将查封裁定送交房产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

法院查封房产的注意事项

查封房产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查封房产的范围应与债权数额相当,不得查封与本案无关的财产。 查封房产后,法院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被查封房产,防止其被毁损或灭失。 被查封人对查封房产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新安县法院查封御府园小区部分房产一案,充分体现了法院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同时也告诫广大群众,借贷需谨慎,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应当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切勿逃避债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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