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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执行查封担保规定
时间:2024-10-03

  随着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广泛运用,因执行行为对案外人财产造成损害而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日益增多。为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保护案外人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中对案外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作了相应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执行中查封案外人财产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也屡屡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减少执行措施对案外人权益的损害,切实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除查封规定》),并于2016年12月12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除查封规定》共16条,对人民法院解除对案外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规范,也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案外人权益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要严格依照《解除查封规定》的有关规定,规范执行行为,减少对案外人权益的损害,依法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

  一、准确理解《解除查封规定》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解除查封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时,应当严格区分担保物、抵押物、质押物与案外人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确已错误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案外人的损失。”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解除查封规定》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防止错误采取执行措施损害案外人权益,依法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同时,该条也明确了《解除查封规定》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进行审查,发现确已错误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予以纠正,并依法赔偿案外人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查封规定》所称的“案外人”,是指与执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担保人等。

  二、准确把握《解除查封规定》关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审查期限的规定

  《解除查封规定》第二条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案外人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情况紧急或者案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立即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解除前作出书面裁定,并通知案外人和当事人。”

  该条规定了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方式和人民法院审查的期限。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案外人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情况紧急或者案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立即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解除前作出书面裁定,并通知案外人和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案外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已错误采取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仅要及时解除错误的执行措施,还要依法赔偿案外人损失。

  三、准确适用《解除查封规定》关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标准

  《解除查封规定》第三条至第八条分别对不同情形下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标准进行了规定。

  (一)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能够证明该财产属于案外人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查封、扣押、冻结了案外人所有的财产,案外人对此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能够证明该财产属于其所有或者享有其他物权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租赁权、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能够证明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合法租赁、抵押、质押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合法租赁、抵押、质押的财产,案外人对此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能够证明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合法租赁、抵押、质押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三)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租赁权、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能够证明该财产属于案外人合法租赁、抵押、质押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查封、扣押、冻结了案外人合法租赁、抵押、质押的财产,案外人对此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能够证明该财产属于其合法租赁、抵押、质押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四)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租赁权,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能够证明该财产属于案外人合法租赁,且承租人已经支付租金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查封、扣押、冻结了案外人合法租赁的财产,且承租人已经支付租金的,案外人对此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能够证明该财产属于其合法租赁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五)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租赁权,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能够证明该财产属于案外人合法租赁,且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应当将租金支付给案外人。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查封、扣押、冻结了案外人合法租赁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租金的,案外人对此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能够证明该财产属于其合法租赁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应当将租金支付给案外人。

  (六)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出租赁权以外的其他担保物权,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能够证明该财产属于案外人合法租赁,且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应当将租金支付给案外人。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查封、扣押、冻结了案外人合法租赁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租金的,案外人对此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能够证明其对该财产享有租赁权以外的其他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应当将租金支付给案外人。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中的“租金”,是指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实际支付的租金,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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