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诉讼中,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保障工伤受害人的权益,其中之一就是查封相关财产。那么,在工伤案件中,法院可以查封哪些财产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一些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工伤法院可以查封的财产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一、工伤事故责任人的财产
工伤事故责任人是指在工伤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是工伤事故责任人中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在工伤诉讼中,法院可以查封工伤事故责任人的财产,以保障工伤受害人的权益。工伤事故责任人的财产主要包括:
1、动产: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债权等。
2、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林木、矿藏等。
3、其他财产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股权等。
二、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工伤保险有关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挪用的工伤保险基金,处挪用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资金来源。在工伤诉讼中,法院可以查封工伤保险基金,以保障工伤受害人的权益。工伤保险基金主要包括:
1、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包括累计结余和当年结余。
2、工伤保险基金增值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等。
3、工伤保险基金其他来源:包括罚款、捐赠等。
三、工伤赔偿担保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致残,已经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者劳动者对工伤保险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劳动者可以请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另行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致残另行要求赔偿的案件,应当根据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劳动者另行请求赔偿的数额。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致残,已经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者劳动者对工伤保险赔偿金额有异议,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伤保险赔偿担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由此可见,在工伤诉讼中,法院可以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伤赔偿担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查封其相应财产。工伤赔偿担保主要包括:
1、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担保:包括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担保函、保函等。
2、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包括第三人出具的担保函、保函等。
3、用人单位提供的担保:包括用人单位出具的担保函、保函等。
四、其他有责任人的财产
在工伤诉讼中,除工伤事故责任人外,还可能有其他责任人。这些责任人包括:
1、工伤事故的雇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业主从旧业主手中整体承接业务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此可见,雇主也是工伤事故责任人之一,在工伤诉讼中,法院可以查封雇主的财产。
2、工伤事故的肇事者: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的有: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范围的外交、涉外案件;行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海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一审终审的案件。由此可见,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在工伤诉讼中,法院可以查封工伤事故肇事者的财产。
3、其他有责任的人:在工伤诉讼中,除工伤事故责任人、雇主和肇事者外,还可能有其他有责任的人,如提供虚假证据的人、伪证人等。法院可以查封这些人的财产,以保障工伤受害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在工伤诉讼中,法院可以查封的财产主要包括工伤事故责任人的财产、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赔偿担保和其他有责任人的财产等。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工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应严格依法查封,不得随意扩大查封范围,并应及时解除查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相关当事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