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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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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书面通知
时间:2026-07-03

解除保全书面通知:看得懂、用得上的一份实务指南

先说一句比较直观的话:遇到“保全”这事儿,大家往往最关心两个动作——“设保全”(把财产查封、冻结、扣押等)和“解除保全”。前者是急,后者是想安心。本文围绕“解除保全书面通知”来讲——什么情况下需要、应当怎么写、如何送达、注意风险和实操细节。尽量用最简单的语言、一步步把事情讲清楚,像朋友在厨房里边做饭边聊法务问题那样。

为什么要发“解除保全书面通知”

先把概念理顺:保全一般分两类——司法保全(法院裁定或执行机关的保全措施)和非司法保全(合同约定的担保、商业上的临时冻结等)。当保全需要解除时,经常会用到“书面通知”。但这份书面通知并不是万能钥匙,不同情形其法律效力和必要步骤不同。

对方当事人解除保全的告知:当保全申请人决定撤销保全请求、提供担保或者双方和解后,常常需要向对方和法院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将不再主张继续保全。 向第三方(如银行)解除冻结的证明要求:银行、登记机关等往往会要求申请人或法院出示书面材料,明确表示保全已解除,以便落实解冻。 行政或执法机关的配合请求:比如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需要书面材料来归还被扣押物或解除查封。

一句话区分:什么时候“书面通知”就够,什么时候必须要“法院裁定/执行文书”

简单结论:

如果保全是双方在私下达成的合同性保全(例如质押约定、合同约束下的冻结),当事人间的书面通知往往可以生效。 如果保全是法院裁定或执行机关采取的司法保全,通常需要法院或执行机关出具正式的解除裁定/执行完结文书,才会被第三方(银行、登记机关等)接受;当事人的一纸“通知”可能帮助沟通,但不能最终实现法律上的解冻。

解除保全书面通知该说啥?——要素一览(用于实践的模型)

要让通知有效、可操作,尽量把事实、法律依据和请求写清楚。下面是常见要素,按顺序列出,写成邮件或公函都通用。

标题:解除保全书面通知(或:关于解除对××(标的)保全的书面通知) 收件人:法院(若需告知)、对方当事人、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第三方(如银行、登记机关)、执行机构等 发件人及联系方式:包括姓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如适用) 案件信息:案号、当事人名称、保全措施类型(查封/冻结/扣押)、保全时间 解除事实说明:解除保全的具体原因(如双方和解并已支付款项、申请人撤回申请、提供了法院认可的担保、保全期限届满且未续保等) 法律或程序依据: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或双方约定(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协议条款) 请求或指示:明确请求对方(或法院、银行)在何时、以何方式解除保全/解冻财产 附证材料清单:和解协议、已支付凭证、担保凭证、法院裁定复印件等 签章和日期

下面给出一个简化的示范表格,方便你直接套用(不要机械复制,按事实改动):

标题 解除对××(账户/财产)的保全书面通知 收件人 ××人民法院 / ××银行 / ××登记机关 发件人 申请人:××(联系电话、地址、律师) 案号 (例)×民初字第××号 保全事实 本案于×年×月×日对××账户实施冻结/对××房产实施查封 解除理由 双方已达成和解,并于×年×月×日签署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已提供法院认定的担保/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 附件 和解协议、支付凭证、法院裁定复印件等(附清单) 签署 申请人或其律师签字盖章,日期

送达方式与证据保全

书面通知发出后,能不能被对方接受、后续能否顺利解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送达方式与送达证据。实务中建议:

多渠道送达:法院/执行机关以法院系统送达、邮寄(挂号回执)、快递(签收)和传真(留存回执)可以并用;对银行等第三方,优先用其要求的形式(很多银行要求法院文书或执行局函件)。 保留送达凭证:快递单、邮政回执、邮件回执、传真回执、送达记录等都要留存,以防日后产生争议。 同步告知当事人:把通知抄送案件对方与其律师,形成“知情”记录,减少一方主张未被告知的争议。

不同场景的注意事项(司法保全 vs 合同保全 vs 执行中保全)

司法裁定下的保全

这是最常见也最严格的一类。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只有法院或者执行机关才能正式解除。实践中,当事人的书面通知用途更偏向于申请解除、或提交给执行法官作为依据:

当事人提交解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书面通知并附证据(如担保已提供、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等)。 若法院已作出解除裁定,银行或登记机关通常只认可法院裁定或执行文书作为解冻依据,而不会仅凭当事人通知办事。 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且坚持异议,法院会审查事实并作出裁定;这时书面通知主要作为程序材料。

合同或商业性保全(非司法)

比如合同约定一方有权冻结另一方账户或实行留置、质押等;这类情形下,经营方之间的书面通知、结算凭证、解除协议往往能够直接产生效果,第三方(如托管机构)也会依当事人指示办理。但仍需注意合约条款与登记手续。

执行阶段的临时措施解除

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撤回执行或执行目标已经完成,执行局会依法作出决定并出具执行完结或解除执行措施的文书。执行机关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交解除保全的请求书和证据,书面通知可以作为附证。

风险提示与常见争议

解除保全看似一个“好事情”,但也存在一些坑,需要注意:

虚假解除通知的法律后果:如果申请人发出解除通知,但实际上未履行和解义务或未提供担保,对方受损可请求恢复保全部分并追究相应责任;在某些情形下,还可能构成滥用诉权或妨碍司法的后果。 第三方拒绝解冻:银行或登记机关可能坚持要求法院裁定,尤其是当保全涉及公共信用风险时。此时需要通过法院程序取得正式解除文书。 送达争议:对方主张未收到通知,或收件人拒收,会影响后续执行和责任分担。建议尽量留存送达证据并通过法院系统同步提交材料。 保全期间权利义务冲突:解除保全可能影响担保优先权、财产保全效力等,双方应在解除前确认已实现的权利与义务,避免日后产生新的纠纷。

操作流程:一步步走,不慌

核实保全性质:确认是法院裁定、执行机关、还是合同性保全。 准备解除事实证据:和解协议、付款凭证、担保文件、撤回保全申请书等。 草拟书面通知:包含前文所列要素,语言明确、请求具体。 多渠道送达:法院系统、快递挂号、传真回执、抄送对方当事人/律师。 必要时同时向法院申请解除裁定:若属司法保全,提交解除申请并随附通知与证据,等待裁定。 跟进第三方处理:向银行或登记机关提交法院裁定或当事人合同凭证,确认解冻/解封完成。 留好全程证据:所有送达单、回执、确认函、电话记录等均需保存。

举个例子,帮助记忆

好,就用一个简单的情景:公司A对公司B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B在某银行的账户。事后A、B和解,A收到了B支付的和解款并签署了和解协议。A这时要怎么做才能让银行解冻B的账户呢?

第一步,A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附上和解协议与支付凭证;同时向银行发送《解除保全书面通知》和法院申请文书的复印件(但银行往往要求法院裁定)。 第二步,法院审查后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或执行机关出具解除函。 第三步,A将法院解除裁定提交给银行,银行据此解冻账户。

如果A仅把一纸解除通知发给银行而没有法院裁定,很多银行会以程序不完备为由拒绝解冻,这就白做功夫了。

模板(简洁版)

下面给一个可以直接修改的小模板,务必依据实际案情调整用词与附件。

解除保全书面通知

收件人:××人民法院 / ××银行(或其他)

发件人:××(申请人/申请人律师,联系电话:××)

案号:×民初字第××号

说明:

1. 本案于×年×月×日经贵院对被保全人××实施(冻结/查封)××(具体标的)。

2. 现因××,申请人已与被保全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已撤回保全申请/申请人已提供担保(说明证据),依据××,特此请求解除该保全措施,并请贵机关/贵行予以解冻。

随函附:

和解协议复印件 付款凭证/担保凭证 申请人撤回申请书(如有)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盖章)

日期:

补充说明:一些常见问题的快问快答

问:申请人撤回了保全申请,法院是否自动解除保全?

答:并非自动。申请人撤回可以影响法院对保全是否继续的判断,但法院通常会审查保全是否已经不再必要,并可能作出解除裁定或维持原保全,视具体情况而定。

问:我把书面通知发给银行了,但银行说要法院裁定才能解冻,怎么办?

答:这是常见情况。建议向法院申请解除裁定,并将裁定送交银行;同时保留与银行的沟通记录,避免责任归属不清。

问:解除保全后对方反悔还能恢复保全吗?

答:如果对方能证明解除存在重大事实错误或当事人存在欺诈,法院可以根据情形恢复保全或采取其他措施;恢复保全需有法律依据和程序。

与法律文本的关系(可以参考的书面文献)

对法律条款感兴趣的人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财产保全与执行的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的保全执行司法解释等)。此外,一些实务教材和判例集对解除保全的程序与证据要求有系统总结,参考价值大。

好了,说到这里,信息其实挺多的,但核心无非三点:核清楚保全是什么性质→准备好事实和证据→按对方(法院/银行)的要求提交恰当的书面材料并保留送达证据。写通知别怕啰嗦,把事实、请求、证据都摞明白了,事情就容易推进——当然,司法保全那块,最终的权力还在法院和执行机关手里,书面通知更多是程序性和沟通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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