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解除通知
时间:2023-11-23
诉前财产保全解除通知
尊敬的xxx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本诉案原告对你院指定保全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提出的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现就本案向贵法院提出解除保全通知如下:
1. 保全财产情况
在保全申请书中,你院指定了以下财产需要进行保全措施:
(列举被保全的财产及其价值、数量等)。
2. 解除保全原因
(详细阐述解除保全的事实理由,例如:被保全财产不存在被转移、变卖、毁损等情形;被保全财产的数量、价值与案件处理有明显的不匹配;被保全财产并非属于原告全部所有等。)
3. 相关证明材料
(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例如:银行对账单、调查取证材料等。)
4.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对申请书指定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原告认为财产保全的事实不存在或者不符合本条规定,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请求解除保全。经过审查,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和事实情况,原告特此向贵法院提出解除保全请求。
5. 解除结果
希望贵法院能够审查本案,确认被保全财产不存在需要保全的情况,予以解除原告的财产保全措施。请贵法院及时通知原告解除保全的结果。
特此申请。
原告:
日期:
(此文仅供参考,在具体应用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