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不起诉解除裁定书
时间:2023-11-24
财产保全不起诉解除裁定书
保全案件编号:XXXXX
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依申请人XXX关于解除对被申请人XXX的财产保全措施一案,本院经审查决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XXX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进行保全的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原保全请求理由不成立或者变化,不存在应当维持保全措施的情形。综上所述,为保障公平、公正,本院决定解除对被申请人XXX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本裁定执行完毕后交通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抗诉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逾期不得再次提出抗诉。
五、本裁定书为公告送达,送达日期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期满仍未收到送达回执的,即视为公告送达。
注:本裁定自作出之日发生效力。
审判辅助人员:
(公章)
发布日期: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