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法院财产保全公告公示
时间:2023-11-25
长安法院
财产保全公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长安法院向上海市某某公司施行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法院审查的情况,现将有关公告内容如下:
一、执行案号:2019XXXXX
二、被执行人姓名/单位:上海市某某公司
三、若干类别、数量、质量、处置方式和财产价值:
- 应收账款:XXX万元
- 存款:XXX万元
- 股权:XXX万元
- 房产:XXX万元
- 其他:XXX万元
四、符合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
1.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合法有效的申请书;
2. 面临财产破产风险的情况下;
3. 具备追创赃能力。
五、申请资料要点:
1. 申请执行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案件裁定书等资料;
2. 被执行人为上海市某某公司,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财务报表等资料;
3. 具体明确了被保全财产的类型和价值。
六、申请人权利义务:
1. 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内享有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2.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法院的指示进行管理、保存和出让。
七、公告期限:自公告之日起7日
八、财产保全措施起止时间:自承办庭提出的询问意见时起至保全财产全部实现或解除请求生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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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长安法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