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法院查封裁定书
时间:2023-11-25
临沂市法院查封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我院审理,并经过必要的调查和取证程序,就涉及本案被执行人财产查封一事作出如下裁定:
鉴于被执行人欠付款项已经到期,履行还债义务的意愿不明显,为保证执行效果,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有必要采取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
经过审理查明,被执行人所持有的位于临沂市的房产具体情况如下:位于临沂市山旮旯小区的一套房产,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为其合法所有。现依法予以查封,并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此房产。
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判决被执行人在查封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本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证据解除对财产的查封。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本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
本裁定生效后,由执行法官指定的执行人员负责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工作,并保证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转让、变卖被查封财产。
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均有权对本裁定提出上诉。上诉递交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行执行。
特此裁定。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