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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解除保全的条文
时间:2023-11-26

民诉法解除保全的条文

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民事主体权益不受损害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或者其财产状况证明已经改变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一条: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权提供相应的担保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可以选择向法院提供合适的保证金、担保书等,以证明其有能力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如果法院认可并确认这些担保是有效且足够的,那么就可以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第二条:财产状况证明已经改变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或者被执行人已向债权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等情况,都可以成为解除保全的理由。

第三条: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可以书面提起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给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申请解除保全的证据应当与申请以及卷宗一并提交,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担保文件、财产状况证明材料等。

第四条:法院对解除保全措施的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在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进行审查。如审查发现符合解除保全的条件,法院应当作出相应决定,并及时通知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提供相应担保或其财产状况证明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同时,申请解除保全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并经过法院的审查。这些条文的设立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和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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