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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依职权解除裁定书
时间:2023-11-26

诉前保全依职权解除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原被告纠纷案件进行诉前保全措施,并按照相应程序开展了相关工作。

经审查发现,该案件涉及的财产保全已经达到其目的,没有继续保全的必要。为此,本庭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据根据审理情况,决定解除现行的诉前保全措施。

首先,原被告双方的财产状况已经明确,不存在财产流失的风险。经过我们的调查和核实,原告的财产状况稳定,能够满足诉讼所需;被告方面,虽然财产处于一定的风险之中,但是并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因此,无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来防止财产损失。

其次,原被告的关系已得到明确,不存在争议或者纠纷的成分。通过审理,双方的纠纷点已经清晰,争议的焦点已经明确,而且双方也没有继续发生纠纷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持续的保全措施就显得多余和不必要。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解除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达到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本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我们认为,继续实施财产保全将对被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也会对法院的工作产生增加,因此解除诉前保全措施是公正、合法和合理的。

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及审理情况,本庭决定依职权解除诉前保全措施。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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