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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 协助执行通知书
时间:2023-11-27

解除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

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权益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措施。通过保全措施,可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因对方的行为受到不可逆转的损害。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保全并非始终合理或必要。

在保全措施可能导致无故损失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本文将就该《解释》中有关解除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进行介绍与阐述。

解除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一种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法院对已经实施的保全措施进行解除。该通知书应当包括具体的解除请求、解除理由以及相关证据。一旦法院接收到解除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对其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定。

根据《解释》中的规定,解除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如果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经济损失较大,且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措施,证明能够与申请人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赔偿担保;其次,在保全时,已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继续保全将不再合法合理。最后,如果保全措施已达到其目的,即保障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并不存在进一步的需要。

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在接到解除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关的异议。法院将审查双方的意见,并据此作出具体的裁判。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无法保证可能发生的损失,法院有权决定继续保全。

总之,《解释》针对解除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发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解除保全的途径,使得在合理金额、情况下解除保全措施成为可能。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详细了解《解释》中有关解除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并在必要时向法院提出相应的请求。只有合理且充分的证据与理由,才可能使得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得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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