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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土地查封 裁定书
时间:2023-11-27

解除土地查封 裁定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经审理,对原广东省XX市人民政府土地部门提起的土地查封申请,本院作出如下裁定:

一、关于土地查封的事实:经查,被申请人拥有并合法占有被查封土地。该土地未属于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外逃人员及非法移民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且该土地未发生与公安机关追赃追逃工作有关的事件。

二、关于土地查封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经审查原出具《土地查封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土地查封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但考虑到被申请人已按时足额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在使用该土地过程中没有违约等情况,综合考虑,判决解除土地查封。

三、关于土地查封的解除方式:依法解除土地查封记录,将其从土地登记簿上删除,解除查封,恢复对该土地的合法占有和使用权。并要求相关部门将解除土地查封的相关信息通知到社会各界。

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定为发还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负责履行公告义务。

特此裁定。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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