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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法院账户冻结公告
时间:2023-11-27

清远法院

账户冻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申请人苗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之间发生的债务纠纷,申请人向本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该案,并依法立案登记。

经清远法院审查认定,被执行人李某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账户进行冻结。

具体冻结措施如下:

1.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

2.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支付宝账户。

3.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微信钱包账户。

4.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其他相关账户。

所有冻结措施将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期为六个月。

在账户冻结期间,被执行人李某无权支配相关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处置。对违反冻结措施的行为,本法院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特此公告。

清远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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