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书
时间:2023-11-29
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书
法院:XXXXX法院
案号: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
申请人:XXXXXX
特此裁定:
经审查,本案系申请解除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一案,合议庭依法组成,庭审终结。现裁定如下:
一、准予解除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
二、被申请人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给申请人,并向申请人支付因被申请人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若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本院上诉。
本裁定书即送达。
XXXXX法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