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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书
时间:2023-11-29

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书

法院:XXXXX法院

案号: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

申请人:XXXXXX

特此裁定:

经审查,本案系申请解除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一案,合议庭依法组成,庭审终结。现裁定如下:

一、准予解除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

二、被申请人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给申请人,并向申请人支付因被申请人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若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本院上诉。

本裁定书即送达。

XXXXX法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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